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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POS机非法套现团伙套现2亿多被判刑8年
普法知识:我们国家套现的法律解释以及适用《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规定:违反国家规定,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(POS机)等方法,以虚构交易、虚开价格、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,情节严重的,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
温州公司化经营非法获取暴利
据乐清法院公布获悉,在浙江温州乐清某一个地下POS机非法套现团伙,从2010年至今不到两年的时间里,发展成跨省运营、公司化的犯罪团伙,其两年来非法套现金额近2.5亿元,可以算作一个非法的“地下银行”。乐清人民法院就这起国内特大POS机非法套现案作出一审判决,徐某等5名团伙成员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8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。被告人徐某,现年38岁,鹿城区人,他是该POS机非法套现团伙的“领头人”。
租借pos机层层分工 层层转租
据法院审理事实,2010年以来,徐某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从广东籍被告人王某手中租得20余台POS机,这些POS机是在湖南、青海、广东等地办理的。一方面,徐某自己在温州市区设点进行非法套现,另一方面,他又以收取套现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方式,将POS转租给永嘉、乐清、瑞安、泰顺等地的“下家”,甚至还有上海市的“下家”,设点从事非法套现业务。为顺利开展业务,徐某雇来被告人孙某、林某等人,分别负责套现点的对账及资金结算和POS机维护和配送。进行非法的所谓二清结算。此地下银行内外分工明确,各成员接到业务后还可领取提成。
从法院2013年公布消息来看,自2010年10月份至2012年8月9日案发,徐某等人通过自己设点套现及转租POS机给下家,利用对需要刷卡套现的顾客收取手续费赚取利润非法获取暴利。据查实,徐某等人非法经营额累计近2.5亿元。乐清法院审理认为,孙某、徐某、林某、王某、牛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,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,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差异,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万元,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;判处牛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;判处孙某、林某各有期徒刑4年6个月,各处罚金4万元。套现虽然都有“理”。但是法理不容,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,到头来危害的还是社会。又因为我们是社会的一份子,所以我们的利益也会受害。成都融成这里提醒“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”。遵守法律法规。